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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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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爽收違約金 買方好氣舉報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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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房仲買賣房子,可能會遇到買方或賣方毀約,得賠上違約金,雖然可以取得一筆違約金,但假若獲得違約金的個體戶,沒有申報綜合所得稅遭檢舉,還是可能面臨因逃漏稅遭國稅局連補帶罰。

  許多屋主可能因為買方毀約,沒收定金或是合約註明違約金,而其實這部分的收入是必須繳稅的。台北國稅局表示,契約當事人為確保順利履行契約內容,常在未依約履約時,由未依約履行的一方給付違約金。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該筆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應據實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併入違約金申報年度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A、B兩方在2017年間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B因資金周轉困難,簽約後無法履行契約,雙方協議解除契約,A依約定向B請求支付100萬元違約金,但B拒絕。

  經過法院判決確定,A獲得違約金100萬元。而在隔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則是依檢附相關判決,及為取得該筆違約金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的單據憑證,共90萬元(違約金收入100萬元,扣除律師訴訟費用10萬元),併同其他各類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 219.11.25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