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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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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優稅 修法前申請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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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發布最新函釋,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已申請事業計畫的都更案,只要依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建築期限完工,也可適用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十年、及協議合建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免,讓已提出申請或程序中的都更案件也能享有優惠,減輕地主負擔。

  為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都更條例去年底進行20年來最大翻修,今年1月30日正式施行,新法除將容積獎勵明確化外,同時修正都更條例第67條規定,延長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以及增訂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所產生的土增稅、契稅可減徵40%的規定。

  不過,前述二項稅捐減免有五年實施期限之限制,也就是適用至2024年1月30日止,新法實施後,有民眾詢問,若在修法上路前就已經申請在案的都更案件,是否也可適用?

  營建署於是發布解釋令釐清適用時間,只要符合規定,這些修法前舊案也都一律可享有這兩項賦稅優惠。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整合難度高,這次函釋結果,能協助已申請審理中的都市更新案,在審理過程中朝向100%同意方向進行整合,除了能加速審議進程外,也可減少後續強制執行爭議,對於加速都市更新,有一定助益。

  新版都更條例今年初上路後,都更步調已經逐漸升溫,內政部也定調明年都更將會大爆發。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1.2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