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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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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後賣地 須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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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許多地主收到地價稅單,然而有些土地明明已轉讓出手,為何仍會收到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這類地主很可能是最近9月、10月才轉讓土地,依法仍然是今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官員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一次徵繳全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地價稅,但有些土地全年度所有權曾經過移轉,對稽徵機關而言,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這天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就是全年度的納稅義務人。

  官員表示,因此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在9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移轉土地的地主,會疑惑為何是自己收到稅單,譬如近來轄內就有位王先生,名下唯一一筆土地於9月8日完成移轉登記,卻仍然要繳納這筆土地全年度的地價稅。

  對於同一地區擁有多筆土地的民眾,最後都會歸在同一戶課稅,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稅單,不像房屋稅,每棟房子都有獨立的房屋稅單,為讓民眾知悉地價稅課稅內容,稽徵機關會在繳款書上載明課稅土地清單,地段、地號及稅額,讓民眾一目了然。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1.17
【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