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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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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220萬贈與免稅額 以「贈與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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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送出去的年度總額,超過220萬就得課稅

  每人每年有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不過具體來說該怎麼算呢?高雄國稅局表示,仔細看稅法規定,其實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不是每年分送給不同對象,每個人不超過220萬元即可,而是自己送出去的年度總額,若超過220萬元就會有課稅問題。

  官員舉例,假設有位王先生,他可能育有三位子女,從去年起因為年事已大,開始安排分配自己的財產,因此在去年3月、6月、9月,將身上財產分別移轉給二位兒子、一個女兒,每個人各拿到80萬元。

→扣掉贈與免稅額後,會按10%稅率來課稅

  官員指出,這位王先生可能會誤以為每筆都是小金額,而且都是贈與不同人,不會超出年度免稅額度,但其實當王先生9月進行年度第三次贈與時,累計贈與金額就已達2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

  官員提到,每位贈與人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都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以王先生的案例來看,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0萬元,國稅局會按照10%稅率來核課贈與稅2萬元。

  官員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並不是看每一筆贈與關係,而是以贈與方為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不論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9.11.14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