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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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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增設廣告塔 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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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昨(1)日表示,自家房屋加設裝置是否課稅,要看是否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像頂樓廣告塔、外部廣告牆等,不在房屋稅課稅範圍;但若是裝潢項目包含牆壁及屋頂,譬如頂樓加蓋,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應稅的改裝。

  財政部官員指出,房屋加設裝置是否應課房屋稅,這是累積數十年的問題,早在1973年財政部就作出函釋,針對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用途上並不會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只會增加房屋的重量負擔,因此並不用課徵房屋稅。

  至於廣告外牆的部分,官員指出,原則上房屋稅看的是屋內的使用情形,因此外牆張貼廣告,一方面不會增加房屋稅應稅面積,另一方面也不影響房屋本身作為住家用或營業用的認定。

  針對頂樓加蓋棚架,官員指出,財政部1981年則有作出另一函釋,若搭建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這類棚架只有遮陽、蔽雨的功能,能增加的房屋使用價值也很有限,因此這類簡陋的棚架,也可免予課徵房屋稅,譬如大樓天井頂層加蓋防雨、未做其他用途,也可以免課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不僅是領有使用執照的合法房屋,無照違章房屋也要申報課徵房屋稅。

  官員表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房屋增建夾層、於一樓前後搭蓋建物,這類增加房屋使用空間的做法,都要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要判斷頂樓加蓋是否為應稅房屋面積,可以觀察是否有屋頂,以及樑柱、牆壁等架構,若屋頂與架構兼具,就很可能會歸為應稅房屋面積。

  官員提醒,若有新建、改建等情況,應在裝潢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0.02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