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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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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扣抵 留意三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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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依據營業額課徵,若有公司本業必要的進項支出,可以扣抵當期銷項營業額,然而必須注意三種例外狀況不得扣抵,包括漏開統一發票被抓到、指定類型的進項支出,以及購買自用車的支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個建設公司漏開一張面額200萬房屋款發票,漏稅金額10萬元,經函查後業者表示此案有委託房仲銷售,另提出一張20萬仲介費發票,希望作為進項折抵稅額1萬元,但最後國稅局仍以漏稅金額10萬元補稅並裁罰。

  官員表示,這位業者主要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銷項的第一款規定,也就是未依規定保存發票等憑證,依據財政部2000年函釋,營業人透過進項稅額扣抵或退還稅額,前提是事前已作申報,要是在漏稅被查獲後才提出合法進項憑證,國稅局不宜核准扣抵;這項函釋經大法官釋字第660號認定,並無違憲。

  不得扣抵營業稅的進項支出當中,還有三類貨物及勞務支出,官員指出,不是什麼發票都能拿來申報進項,原則上一定要與營運相關,因此「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是首要排除項目。

  另外,關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的相關支出,稅法上雖然可以申報費用減輕營所稅,但是在營業稅方面,就不能申報為進項扣抵稅額。

  第三種則是關於九人座以下小客車的支出,依法也不能扣抵進項,官員表示,這項規定與酬勞員工的性質類似,無論是買給老闆、買給員工自己開的小客車,都不得申報進項,就算是專門供員工通勤使用的小客車也不行;不過若是與公司業務相關,譬如說載運公司貨物、或是旅遊業收費性質載客的汽車,這些就可以申報進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30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