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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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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特殊會計年度 兩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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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商企業配合海外母公司在台灣採特殊會計年度時,應留意兩重點,一是變更後30天內,必須完成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二是舊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入新會計年度計算。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國內多數企業都是採曆年制會計年度,每年申報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的營所稅,但是針對外商企業,可能會為了配合外國母公司,而申請採特殊會計年度,譬如部份國家營利事業就是申報每年4月1日到隔年3月31日的營利所得。

  曆年制營利事業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營所稅,9月辦理當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而特殊會計年度雖然期程類似,但是開始月份不同,營所稅申報是在會計年度終結後第5個月,次年度暫繳申報則是年度終結後第9個月。

  官員提醒,最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變更會計年度的當年,變更後30天內,就要辦理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論是曆年制改特殊年度,或是特殊年度改曆年制。

  變更會計年度也會影響未分配盈餘報繳方式,變更前最後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要併入新會計年度的第1期。

  官員舉例,像去年就有間採7月制的A公司,從2018年開始變更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因此A公司就要在1月30日前,申報2017年7月1日到12月31日的營利所得;至於2017年7月1日到12月31日尚未申報課稅的未分配盈餘,則是併入2018年度計算,今年申報。

  至於一般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官員提醒,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開跑,營利事業可以按照前一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申報暫繳,檢附相關租稅抵減進行一般申報,公司等營利事業亦可採會計師簽證試算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29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