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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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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移轉 二種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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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登記為公司的獨資商號,轉移經營權以及資產時,依繼承或轉讓兩種狀況,課稅方式並不相同。轉讓視同銷售行為,要開發票課營業稅;死後繼承商號,則是循遺產稅途徑,不必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一般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本負責人會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要注意《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這類行為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而新負責人可以拿這張發票作為進項,扣抵銷項稅額。

  有些營業額較低的獨資商號,可能免開立統一發票,而是由主管稽徵機關定期查定銷售額,官員表示,這類的獨資商號在轉讓時也應保留收據,國稅局在商號轉讓後,會分別查定前後任負責人的所屬銷售額。

  不過獨資商號移轉有個例外狀況,官員表示,若因家中長輩過世,繼承人有意繼續經營商號,這種情況下繼承遺留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其實並不屬於營業稅法規定要開發票的銷售行為,而是可依循遺產繼承的途徑,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28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