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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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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生前稅額 可自遺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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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中一方過世後,所遺留財產將衍生綜合所得稅、遺產稅等稅務問題。為了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在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中,先減除待繳所得稅中屬死亡配偶所得部分,避免原本就需要上繳國庫的稅款,也被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在解釋令發布前,死亡配偶在死亡前應納而未納的綜所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針對死亡日後才繳納的綜所稅,屬於死亡配偶所得部分,卻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官員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合併申報制,納稅人與配偶、所扶養的親屬都是合併申報計稅,為了建立一致性規範,因此重新核釋,死者尚未報繳的綜所稅稅額,未來也可以從死者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官員舉例,一對夫妻為雙薪家庭,以往都是妻子薪水較高,長年都以妻子為納稅義務人,而妻子在2018年10月31日死亡,留下遺產,若依據以往規定,丈夫申報遺產稅時,只有妻子死亡前應納而未納稅額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然後財政部新解釋令發布後,丈夫可依比例計算2018年應納綜所稅中,屬於妻子所得部分,在申報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避免這筆需上繳國庫的稅款,被計入遺產總額,影響納稅人權益。

  官員表示,根據資料顯示,其實大約九成遺產繼承案件都符合免稅標準,實際上受惠案件不多,可說是小小的鬆綁,也符合納稅人權益。

  官員也特別提醒,未來實務計算上,死亡配偶可能會留有不同年度的所得稅尚未申報,此時待繳的綜所稅額也要按年度、分別用死者所得占全家所得合計比例來試算。

  而若死者生前有股利所得,由於現行稅制採分開計稅、合併計稅二擇一,在計算時也要留意。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8.26
【記者程士華、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