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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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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專法將上路 會計師整理經濟部子法修正4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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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府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後,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都已預告子法,經濟部針對子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於8月2日再次公告,預計專法最快在8月15日可上路,針對經濟部子法部分修正,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今天整理出此次修正4大重點。

  海外資金專法可望上路,各部會日前都已預告子法,經濟部也針對子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本次修正多項條文,重點包括投資方式、投資計畫等,其中,經濟部修正後的子法明訂,限制投資方採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的直接投資方式,其取得新設或其他營利事業增資股份(出資額),應持有達4年。

  陳惠明對此提醒,若投資方採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的直接投資方式,因子法修正後,限制投資方須持有其所取得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但若在投資期間,其他營利事業遇有減資,或與其他公司進行併購的問題,就會導致投資方股份減少,或因而換發他公司股票時,此狀況應被排除,否則可能會造成投資方為了符合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規定,因而影響實際執行投資計畫之營利事業正常的營運規劃。

  他表示,由於子法限制投資方須持有其所取得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但實際上,公司減資的狀況很常見,若投資方遇到減資,假設原本有100股,因減資導致股份剩80股,此狀況應列為排除事項,否則可能影響實質投資的營運。

  此外,經濟部子法修正後,其他3項重點還包括取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投資方式;並下修與投資計畫相關的必要支出,不得超過建築物及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支出合計數之20%;以及增加限制創投或私募基金,除不得購買上市(櫃)股票外,也不得購買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另外,其投資境外事業金額,也限制不得超過其資本母數的25%。

資料來源:自由財經 2019.08.07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