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經濟部昨(30)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主要放寬外匯投資資金申請審定時,可直接以外幣計價,無須結售為新台幣;此外,外國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可一次辦理審定,將可便利外國投資人及國內事業資金運用彈性。
經濟部表示,辦法修正前,外國投資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後,自國外匯入資金至國內銀行帳戶申請資金審定時,須結售為新台幣,但實務上,常因匯率變動導致結售額度與原額度不符,無論是投資人需要再次匯入不足的差額,或是匯入超額資金,以至於被銀行要求重新匯入,都會導致投資時程延遲。
修訂辦法後,投資人申請審定時,可保留匯入的外幣,直接以外幣計價而無需結售為新台幣,並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的買匯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金額。
其次,也放寬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的申請審定程序,投資人可選擇分批申請審定,或是全部實行投資、取得全部股權後,在兩個月內一次辦理審定,讓投資人可規劃投資時程,降低行政成本。
而為了簡化程序,辦法中也明訂,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等投資情形,可免申請審定。
最後,也刪除投資人受讓國內股東股份申請審定時,應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的規定。
經濟部表示,投資人如果是購買國內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就不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且實行投資與是否繳納證交稅是兩回事,因此本次修正辦法將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從應備文件刪除,而以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取代。
至於投資人是否有依法繳納證交稅,就回歸到證交稅相關法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31
【記者林彥呈、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