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田賦 五月底前申請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7.04.18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昨(十七)日表示,田賦雖然自七十六年起停徵,但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仍可申請課徵田賦,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請記得在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該處指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惟需先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才能按田賦課徵。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各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稅捐處服務電話(○二)八九五二八六二五洽詢。
【記者潘奕凡、潘鴻志/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