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有若干零稅率條款,主要針對外銷貨物及保稅區交易等;此外,位在保稅區外的一般營業人,若是向保稅區內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勞務,做為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所用,也可享營業稅零稅率優惠。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營業人向保稅區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只是為提供外銷貨物、貿易、倉儲、物流、貨櫃與貨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等經核准的經營業務所須,皆可以享有營業稅零稅率優惠。
官員表示,然而上述零稅率貨物與勞務,除了報經海關視同出口的貨物,得以免檢附證明文件之外,其餘都應由賣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購買貨物與勞務的保稅區營業人進行加註「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簽署,再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才能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官員表示,若為開立電子發票,則賣方營業人需要委由保稅區營業人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及簽署「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才能作為賣方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退稅的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19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