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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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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免罰基準日 以發函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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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近日公告函釋,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將所得稅、牌照稅等各稅目補稅基準日統一訂定為國稅局的發函日,不再採用過去調閱資料日,可明確化整體時程。

  該法規明定,如果民眾欠稅,但只要在稅捐稽徵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發函查調資料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可免除罰金與刑事責任。不過,如果是使用牌照稅,如果欠稅未繳,只要是路邊臨檢、停車格檢查,同樣也會認定為調查基準日。

  地方稅局官員坦言,近年來不少實務案例是民眾補報,卻被國稅局認定已在調查期間、還是要裁處罰鍰,導致徵納雙方對於補稅時程認知有所差異。

  因此,財政部訂定基準日以「發函向其他機關或欠稅人請求資料」當天為主。未來若民眾欠稅未繳,只要是在國稅局未發函前補繳,即可免罰。

  然而,民眾欠稅及時補繳雖可免罰,但還是有滯納金情況,現行制度為超過繳稅期限每二日加徵稅額1%,滯納金上限為稅額的15%。官員解釋,因為滯納金是從繳稅期限後計算,因此罰鍰、刑責基準日跟滯納金並不相同。

  以所得稅而言,如果個人未申報未繳稅,其罰鍰最高為三倍稅額,而企業為一倍稅額。官員舉例,今年所得稅繳稅期限為5月31日,假設A先生是在6月3日補繳,稽徵機關也尚未發函查調資料,則可適用免罰情況,不用補罰鍰,只要繳稅額與滯納金2%即可。

  不過,在使用牌照稅方面,因涉及到車輛情況,官員表示,考慮到路邊停車、臨檢情況,因此調查基準日也有所不同。他舉例,今年牌照稅繳稅期限為4月30日,如果A先生在5月10日因超速被警察路邊臨檢攔下,即使國稅局未發函查調資料,當天仍會被記為調查基準日、要繳納牌照稅罰鍰,因為已被行政機關查核。

  官員指出,雖然尚有滯納金情況,不過財政部5月中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未來計算滯納金有望從現行每二日加徵1%改為每三日加徵1%,在限期內及早補繳稅款、滯納金也較低。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7.17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