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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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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代付款項 應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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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應注意,若租賃契約中要求承租人代為出租人本應支付的款項,承租人也依約支付,這些款項都應視為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應依加總金額來辦理稅款扣繳。

  台北國稅局表示,坊間的租賃契約常常出現一種狀況,像是約定由承租人代房東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是代房東支付該房舍的修理維持費用、擴建費用等,甚至是代房東履行其他債務,這些款項都是租賃財產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

  而如果承租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時,由於扣繳義務人另需要另依相關法規來扣取稅款,還可能衍生房東要求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或是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等情況,台北國稅局表示,這些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也視為租金,要併入計算租金給付總額,藉以計算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台北國稅局舉例,例如A公司向B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全都應由A公司負擔,在此例中,B君雖然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但是A公司的給付總額若加上扣繳稅款與補充保費後,實際上達到113,520元,因此當期該扣繳的稅額即為11,352元,請租賃雙方都要注意契約細節,對扣繳稅款造成的額度變化。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16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