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營業用外 禁購不動產
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租稅優惠採第一年八%、第二年十%,用於實質投資可再享優惠減半,但匯回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民進黨立委表示,這是台灣產業升級的契機。
三讀條文明定,台商申請資金匯回後二年內,須將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其中五%可自由運用,廿五%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除了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物外,海外匯回資金一律不得購置不動產。
違規者按原20%課稅
條文規定,除了自由運用及經濟部核准實質投資的資金外,其餘資金須存入專戶凍結五年,第六年起可逐年提取三分之一,第八年完全解套;若違反移作他用或購置不動產,將取消租稅優惠,按二十%稅率課稅。
外界關注的租稅優惠,第五條明定,自施行日起第一年匯回稅率八%、第二年十%,用於直接實質投資,或透過國內創投、私募股權資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可申請退回五十%稅款,亦即第一年四%、第二年五%。
朝野立委昨持續爭辯優惠的公平性,民進黨立委余宛如表示,美中貿易戰掀起「資金大挪移」,專法是為台灣的錢「找一條回家的路」,且能壯大財富管理產業,留住台灣金融人才。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則認為不應開放自由運用與金融投資,只會讓台商鑽漏洞炒房、炒股。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主張,馬政府時代也曾以吸引台商實質投資為由調降遺產贈與稅,反讓房價飆漲,呼籲記取教訓,政院應針對實質投資、炒房擬定有效規範的配套。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9.07.04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