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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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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繳現金有困難 可申請分期繳納 最長可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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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繳納現金有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分3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年。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分期繳納可讓繼承財產的民眾,有更長的時間籌錢繳稅,惟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是以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例如經核定應納遺產稅162萬元,繳納期限為108年3月27日,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繳納9萬元稅款;納稅義務人於同年5月10日繳納第1期稅款,還須繳納利息112元「90,000元×1.04%利率×44日/365日」。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就會取消分期的權利,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大成報 2019.06.17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