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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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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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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子女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表示,即使在被繼承人死前已經將財產轉售他人,也不例外,都必須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遺產,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位繼承人配偶等,也都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即使轉售出去,只要贈與時點與死亡日期之間未滿兩年,一樣須併入遺產。

  舉例來說,柯小姐的母親在2017年5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隨後柯小姐便在2018年底轉售,而母親在2019年3月過世,此時由於柯小姐受贈到母親死亡期間,未滿兩年,因此這筆房地仍須計入遺產。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柯小姐在2017年5月受贈的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贈稅法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繳納遺產稅負擔,不過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5.31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