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保險費列舉扣除 注意6大常見迷思

財稅新聞
[ 2019-05-10 ]

字體大小調整

保險費列舉扣除 注意6大常見迷思

收藏

列印

  5月報稅季到,由於保險費可列舉扣除,不失為節稅幫手。保經業者提醒,保險費列舉扣除有6大常見迷思,包括:只有人身保險才可扣除、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申報戶等,報稅前得先做功課。

  磊山保經業務經理張一帆指出,保險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4萬元,但不是所有保險費都可列舉扣除,只有「人身保險」才可以,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保、就保、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車險、火險、責任險等產險保單則不能申報。

  不過,健保費支出不用併入保險費扣除限額2.4萬元,可以全額列舉扣除,有助於所得較高或是家庭成員較多的納稅人享受節稅效果。

  此外,父母為子女規劃保險相當普遍,將子女保費列入扣除額也很常見,但須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申報戶」規定,才可以列舉。

  不過,健保費不受此限,財政部已放寬規定,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的健保費, 均可列舉扣除。

非直系親屬保險費不列入

  張一帆表示,根據規定,受扶養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無法扣除,不少納稅人幫忙扶養兄弟姊妹的小孩,在報稅時一併將其保險費列舉扣除,卻被國稅局勾稽剔除,因為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用才可申報。

  另外,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保單並不合法,不得列舉扣除。不少民眾也會申報醫療及生育費,但受有保險給付不得列舉扣除,即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必須先扣除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

資料來源:自由財經 2019.05.10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