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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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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姪、甥 無法列舉扣除其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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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採列舉扣除,今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要注意列報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財政部已放寬規定,不受「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的約束。父母由哥哥列報扶養,而父母的健保費由投保薪資較低的妹妹扣繳,去年以前,哥哥無法列報父母的健保費,今年開始就可以列報。

  要保人指付保費的人,在上述健保費的案例中,妹妹是要保人,父母是被保險人。過去只有妹妹和父母在同一申報戶中,妹妹才能列舉扣除父母的健保費。今年起,不是要保人的哥哥也有機會列報。

  妹妹的月投保薪資3萬300元,每月合計幫父母繳健保費852元,一年繳1萬224元。哥哥還沒有結婚,有房貸,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今年哥哥多了父母健保費1萬224元可以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還有一種狀況會適用到健保費放寬規定。爸爸上班,媽媽是家庭主婦,媽媽作為爸爸的眷屬,健保費一向從爸爸的薪資中扣;兒子薪水高,媽媽一直由兒子申報扶養,爸爸自己單獨成一個申報戶,今年兒子就可以把爸爸幫媽媽繳的健保費拿來列舉扣除。

  但有一點要注意,親疏有別,官員提醒,不是所有扶養親屬的健保費都可以拿來列舉扣除,申報扶養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就不行。

  保險費的列報有一個規定,必須是「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的保費才可以,直系親屬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屬旁系親屬,他們的健保費不能列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4.11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