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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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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設保留地 今年適用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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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時節將至,財政部表示,只要民眾在2018年依都市計畫法捐贈土地或是被政府收歸為道路,可以在今年報稅時,選用列舉扣除制度,並且將捐贈或收歸的土地按照公告現值16%計算成本費用抵稅。

  財政部2日公告「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如果個人在2018年捐贈土地、或是土地被闢為一般道路,如果未提出成本憑證,可按照16%計算土地現值抵減稅額。官員解釋,民眾捐地給政府無抵減上限、可享受節稅福利。

  民眾在報稅時,可以選擇採用標準扣除或是列舉扣除。但官員坦言,在標扣額提高到12萬元態勢下,按照單據核實認列的列舉扣除還是較適合高階白領或是企業主,包括律師、會計師、醫師等。

  而列舉扣除又以捐贈形式、認列保單或醫藥費支出最為常見,不過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如果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抵減額度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例如收入3億元的富商捐款1億元給宮廟,最多也只能抵減3億元的20%、即為6千萬元,剩下的4千萬元不能減免。

  官員指出,如果是捐贈土地給政府或是被政府闢為道路,不會受到抵減額度上限影響,而是按照土地現值16%計算其成本。舉例而言,如果A先生2018年綜合所得總額為2千萬元,但在當年度A先生有一筆深山的800萬元土地被政府收歸、闢為產業道路。

  因此,A先生今年報稅時就能適用財政部新基準,按800萬元計算16%為抵減稅額,即為128萬元。

  換言之,A先生計稅額度可再減少128萬元,以適用40%綜合所得稅率而言,這筆土地讓A先生今年再節稅51.2萬元。

  官員認為,政府收歸土地做為道路,民眾多少會有一些怨言,因此也提供更多租稅誘因,像是捐贈土地給政府無抵減上限等,做為民眾另類的節稅工具。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4.03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