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遭到財政部限制出境後,可以選擇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不過,隨後若是要「贖回」擔保品,就必須先把所有欠稅繳清,才可以退還。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稽徵實務上曾有一件個案,甲君因為欠稅達到一定金額及要件,遭到限制出境,隨後甲君因為工作因素急需出國,情急之下,向主管機關提供第三人的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才順利解除出境限制。
但甲君回國之後,竟主張所提供的擔保品,只是為了順利出國的權宜之計,希望國稅局退還擔保品,並願意重新被限制出境。
不過對國稅局而言,納稅人的「權宜之計」不能影響租稅債權的擔保,甲君若要取回不動產,就必須先把欠稅繳清。
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在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如未在承諾繳納日前繳清欠稅,稽徵機關可以對擔保品行使該有的權利,來抵繳稅款,舉例來說,擔保品為第三人的不動產,國稅局可先向法院聲請拍賣不動產,法院裁定准許後,就可依法拍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欠稅達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達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如符合限制出境要件,國稅局就會報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必須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期間若沒有選任清算人,章程也沒有明訂,當欠稅金額及要件達到標準時,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參與實質營運的小股東,也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欠稅遭限制出境情形,有兩條路可走,其一是立即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其二是提供相當擔保品,才能解除限制出境。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如有欠稅,必須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否則遭到限制出境,導致出遊或出差受阻,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3.27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