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企業擴充或置換新設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退還稅額不得超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當期進貨及費用的進項稅額如為1.25萬元,取得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為5,000元,前一期累積留抵稅額為5,000元,進項稅額與留抵稅額合計共2.25萬元,而扣掉當期銷項稅額1.5萬元後,等於溢付稅額7,500元。
國稅局表示,由於溢付稅額7,500元大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因此可退還稅額為5,000元。
近來受美中貿易衝突影響,台商陸續回台投資,國稅局表示,因回台設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時,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退還。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3.14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