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在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分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如果需要變更扣抵方式,必須在核課確定前提出申請,否則就無法變更。
所謂的兼營營業人,是指同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目前我國兼營營業人可分為兩種扣抵方式,第一種是比例扣抵法,可向國稅局申請判斷其單據,並按照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的進項稅額;第二種為直接扣抵法,營業人帳簿須完整,扣抵的進項稅額也要明確區分為應稅、免稅或共同使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既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可供選擇,而稅法上行使選擇權形同確定納稅義務,因此在選擇後如經核課確定,就不能隨意變更,以維護法律秩序安定。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2015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列報免稅銷售額700萬元,並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0元及當期應實繳稅額120萬元。
不過甲公司隨後希望改採直接扣抵法,但國稅局表示,在稽徵機關核定並公告送達前,甲公司都沒有申請變更,也並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因此國稅局否准甲公司申請,也就無法重新調整稅額。
國稅局呼籲,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在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應慎選所採用的扣抵方式,一經選擇後,如希望變更方式,必須在核課確定前提出,以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兼營營業人在年度中如果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導致當年度採直接扣抵法期間未滿九個月,當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必須在下個年度再併同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2017年11月改採直接扣抵,2017年取得的股利收入,要在2017年11至12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2018年11至12月期申報營業稅時,再依直接扣抵法併同調整。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3.1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