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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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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廣告費列報 別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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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季即將來臨,不少營利事業在列報「交際費」或「廣告費」時常常混淆。國稅局表示,交際費是針對特定人所支出,例如招待客戶、送禮,可列報金額設有上限;廣告費則是針對不特定人所支出,列報時核實認列,無限制金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交際費、廣告費都是公司為了推展業務所支付的費用,在列報費用時到底屬於哪項?關鍵在於費用支出是否針對「特定人」。

  國稅局表示,交際費是指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包括公司因業務所需而招待客戶,所產生的各項支出,包括贈送禮品、設宴款待或是招待旅遊等,形式不限,但必須與業務相關。

  也就是說,公司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或與客戶等相關人士建立良好公共關係,而針對「特定人」所支出的費用,才可認定為交際費,並依據銷貨、進貨淨額以及業別不同設有一定上限。

  而廣告費則不設上限,必須核實認列。國稅局說,廣告費著重在建立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推銷商品,各種活動宣傳是針對不特定大眾,有別於交際費,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時務必要注意。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經營西藥批發,201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廣告費1,000萬元,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其中有800萬是邀請國內醫學專科領域醫生參與國外醫學會議,並藉此機會讓與會醫師了解公司產品。

  在前述案例中,由於邀請對象為特定醫師,並非一般不特定大眾,因此800萬支出應認屬交際費,而非廣告費,超過交際費限額部分,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據支出性質及對象為「特定」或「不特定」,來判定要列為交際費或廣告費,避免誤報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9.03.11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