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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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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注意「送達」時間 老翁遲報贈與稅被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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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住北投的70多歲老先生,買一棟房子給兒子,台北國稅局查到,發文通知老先生,要求他在收到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公文由大樓管理員簽收,老先生恰好出國,幾天後回台北才看到公文,又過了好多天才申報。已過了公文規定的10日內,老先生除了本稅之外,多繳了100多萬元罰款。

  個案發生在去年,台北國稅局官員說,老先生到國稅局說明時,說他有看到公文,但回台北之後,很快又出國去了,把申報這件事給忘了,待回國後再處理,已過了10日內期限,不是故意置之不理。

  還不到國稅局開單,老先生就已經申報,還是吃了國稅局的罰單,罰100多萬元。老先生向國稅局爭取未果,把本稅和罰款都繳清,沒有申請復查。國稅局官員說,不是稅捐機關要為難納稅人,而是稅捐機關只能依規定行事。

  官員指出,在這個個案中,有個送達的規定,納稅人平常比較不注意。現在住宅大廈多,很多住家的掛號信件、包裹,都由大樓管理員或警衛代為簽收,只要管理員簽收了,就完成送達程序。所謂10日內,就從送達開始算,也就是從管理員簽收開始算,而不是從老先生收到開始算。送達定義會這麼訂,是因為依一般程序,管理員都會把文件轉給當事人,而且會請當事人再簽收。

  那如果老先生出國一個月,豈非罰款繳定了。官員說,國稅局也不是不通人情,如果確有其事,國稅局會另外考量的。以老先生案例來說,管理員簽收的時候,老先生的確出國不在家,數天後才回家再簽收,但還來得及在10日申報。

  要求在數日內準備好所有資料和錢申報繳稅是否嚴苛,官員指出,老先生可以先向國稅局說明困難,另約日期申報、繳稅,但未在10日內行動,讓國稅局找不到理由通融。

  台北國稅局依規定予以裁罰,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官員說,根據贈與當年度的裁罰表,未依限申報不動產贈與,罰零點五倍。老先生的本稅是200多萬元,罰款是100多萬元。

  老先生的贈與總額,是依買給兒子不動產的現值計,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算,計算出來的贈與總額約3000萬元。

  官員表示,以3000萬減去220萬的贈與免稅額,算出贈與淨額約2780萬元。交易發生在民國106年贈與稅率提高之前,適用10%的單一稅率,算下來贈與稅約278萬元。以278萬元應納稅額的零點五倍計算罰款,罰約139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9.03.04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