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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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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遊民扮父設抵押權 地政所未詳查判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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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姓女子向蔡姓女子借錢,找遊民假冒父親,再偷父親土地權狀抵押兩百萬元做擔保,透過洪姓地政士成功騙過八德地政事務所;法院認為八德地政事務所有未詳查的疏失,判國賠蔡女一百萬元,洪姓女地政士和助理另賠兩百萬元。

  檢警調查,黃女二○一四年二月為向蔡女借兩百三十萬元,盜刻父親印章、拿父親土地權狀、身分證,由一名遊民充當父親簽名,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蔡女為抵押權利人、黃父為抵押義務人,就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擔保債權兩百萬元。

  蔡女誤以為獲足額擔保,陸續用匯款、現金方式借錢給黃女,直到同年九月被通知未取得抵押權而提告。法院認為,黃女徒增父親房地遭拍賣風險,還讓蔡女錯估她還款能力,刑事部分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她三年四個月。

  蔡女附帶民事求償,表示當時是委託洪姓女地政士代辦抵押權登記,洪女再指派盧姓男員工陪黃女、假冒黃父的遊民一起到八德地政事務所,她認為洪女、盧及地政事務所均有疏失,各求償兩百萬。

  法院認為,八德地政事務所承辦員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未依法對登記義務人所提出的身分證正本詳加審查,以至沒發現黃父遭他人假扮,有過失,判國賠一百萬元。

  洪女受託辦理本應自己處理的事務,卻指示不具地政士資格的盧處理,未查明身分顯違反地政士法規定,判洪女及盧連帶賠償蔡女兩百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9.02.25
【記者曾健祐/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