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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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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門市實質銷售行為,短期特賣會須辦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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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辦臨時特賣會清庫存,也要申辦稅籍登記。國稅局表示,依照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只要是營業人於公司登記地址以外的地方設立據點,不管是新的營業場所或是短期清倉特賣會,在營業前都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按照財政部1998年函釋指出,如果企業辦理臨時拍賣,只要是具備門市性質之營業場所,營業人都必須向其地區的稅捐機關登記稅籍,並在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不少縣市因商圈發展或租金高漲因素,導致商家撤出、形成空店面或是淪為夾娃娃機店、廠商年度特賣場等。以2018年台北市東區的忠孝商圈而言,空置率在單年就從4%飆升至9.1%。

  不過,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企業租用空店面做臨時的固定營業場所,像是特賣會、短期販售店等,都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他舉例,最近才查獲設籍在外縣市的企業到台北市設置取貨據點未申辦營業稅籍、而且有特賣會形式的銷售行為,因此國稅局除了要求該企業補辦登記稅籍外,並且依規定補稅及處罰,此類案件裁罰倍數多為0.5到1倍左右。

  官員指出,店面的固定營業場所不論銷售勞務、貨物金額多寡,都必須做營業登記,但「登記不代表要繳稅」,官員強調,如果是銷售貨物低於8萬元、勞務低於4萬元,同樣還是免營業稅,至於銷售貨物在8~20萬元之間則視為小規模營業人、適用1%營業稅率;20萬元以上者則適用5%營業稅率。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2.23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