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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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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適用舊稅制 須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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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昨(19)日發布「10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民眾去年有賣屋、屬舊制房地課稅者,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此規定一併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舊制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財產交易所得額應核實認定。

  但個人出售房屋,未依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屬高價房屋,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的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5%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所謂高價房屋是指: 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6,000萬以上;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4,000萬以上。

  不屬高價房屋,則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發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以台北市為例,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含車位價)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6%計算,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1%計算。

  新北市則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4%至35%不等計算。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最高,依房屋評定現值的35%計算。

  桃園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至23%不等計算。

  台中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至26%不等計算,西屯區最高,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6%計算。

  台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至17%不等計算,東區及安平區最高,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7%計算。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2.20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