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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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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 個人售電所得 按6%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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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電業法規定,用電大戶須強制使用10%以上不等的綠電,將有助於綠電市場交易。而我國個人賣電收入屬一時貿易盈餘,須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國稅局表示,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可供給自家用電外,更可把電賣給台電公司,但這類賣電收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達8萬元以上,須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若為8萬元以下則是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隔年申報所得稅時按6%純益率計稅。

  官員認為,平均每月8萬元才須登記營業稅門檻目前很少有民眾達到,且6%純益率相當低,因為民眾如果是自營為主,其投入的資本設備如太陽能板與管線,都可列為成本做分年攤提。如果是純粹提供土地「只分紅」,官員表示,6%純益率仍相當低廉,而且更難達到8萬元門檻。

  官員指出,依照我國所得稅法函釋,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民眾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售電所得由台電付款時,只要請台電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給民眾,並由售電民眾持該報表按照「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若A先生在自家裝設太陽能板,發電後再賣給台電公司,2017年度售電收入7萬元,雖不必繳納營業稅,但A先生應按純益率6%計算該年度營利所得4,200元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換句話說,王先生賺取7萬元收入須申報4,200元的營利所得。

  官員認為,我國鼓勵太陽能綠電,因此認定其純益率6%,遠低於一般農牧漁業、金融業等,只有造林業、動物飼料配製業的純益率為5%,多數產業都是在7∼10%,因此售電的6%已是相當優惠。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2.19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