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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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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資金回台 三步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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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射出資金回台第二箭!財政部1月31日發布個人資金回台解釋令,以三步驟檢視金流,只有仍在核課期間且短漏報的海外所得要課稅,而這些海外所得也將依循基本稅負制計稅、單一稅率僅20%,也無須限定資金用途。

  官員指出,財政部以三大步驟幫助台商引渡個人資金回台,第一是區分資金性質,包括非海外所得與海外所得,非海外所得只要提供證明文件即可免課稅回台,海外所得則區分課稅年度,如果超過應申報年度的7年同樣免稅。不過,未超過7年者將檢視申報情況,已申報者免課稅、未申報者才要補繳稅。

  這次解釋令清楚註記台商應檢附之個人所得或本金證明文件,比起過去個案協商更透明化,加上國稅局專責小組將從寬認定,只要是有利於台商本身的證明書都能提出,比過去查核文件更為簡便。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若是海外股利收入,可備妥股利發放通知書、銀行入帳資料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收入或借貸利息收入則是要備妥匯款證明、交易對帳單等。而海外財產交易收入則是準備不動產、車輛或其他財產登記資料與財產或權利交易契約書、移轉證明、交易稅費、仲介費憑證等資料。租賃收入則為租賃契約書、入帳資料。

  而投資本金部分,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課稅問題。官員強調,若是投資海外股票本金,仍需備妥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名冊證明投資年度,還要有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本金匯出年度。

  國稅局審查文件是以三原則為主,包括不可逆(無法回頭竄改)、他人參與(可協助證明)與專屬性(錢的所有權明確),證明文件只能使用一次,資金獲得認證後,民眾可自由選擇把錢放在海外「就地合法」或匯回我國投資都是可行之道。

  官員強調,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也可依法自動補報,不僅免罰鍰還可適用海外稅額扣抵,只要持海外完稅證明就能抵減稅負、避免重複課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2.01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