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民眾於死亡前5年繼承的財產、且該筆遺產已繳納過遺產稅,則親屬繼承該筆遺產時,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以避免同一筆財產短期內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曾繳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主要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因此,當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在贈與人死亡時已依法併入遺產稅課徵時,也可適用此一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官員舉例,轄內某民眾甲君於民國107年2月死亡,但在103年9月時曾受配偶乙君贈與存款新台幣7800萬元,而乙君隨即於104月1月死亡,依遺贈稅法規定,死亡前2年的贈與視為遺產,應課徵遺產稅,甲君也已將稅款繳清。
因此,甲君107年2月死亡後,其子繼承父親遺產並申報遺產稅時,僅主張父親死亡前5年繼承的不動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卻未就父親受贈自母親的存款,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國稅局官員發現後,主動通知其子可提示存款往來明細紀錄,查核資金流程,減除甲君生前受贈財產已花用部分,所餘存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也讓繼承人減少繳納300萬元的稅款。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受贈取得的財產,若在贈與人死亡時已併入贈與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者,該筆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可檢附受贈財產的異動紀錄,主張免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19.01.29
【台北2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