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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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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擬可投資公債、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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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擬可投資公債、不動產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7.03.28

  財團法人坐擁上百億或數十億資產所在多有,如何活化資產運用?行政院審查完成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允許財團法人可作適當投資,包括公債、國庫券,有擔保公司債及不動產等。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天針對法務部草擬的《財團法人法》草案達成共識,針對財團法人的管理,綠委甚至要求完成立法應3個月內上路,但法務部認為,有10多項子法要訂定,維持立法後6個月上路施行的規畫。

  由於財團法人捐助最低金額有的500萬元,最高3,000萬元,目前中央捐助財團法人120個,地方約38個;綠委認為像蔣經國基金會、婦聯會、雜糧基金會、圓山敦睦聯誼會、糖協、電協、郵協,都得好好查一查。

  行政立法協調會昨天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形成共識,會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像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都是立法規範對象。而新法實施前政府捐助超過20%具重大影響力的財團法人(像中技社),新法上路後3個月內相關部會需完成財產清查,盤點政府指派董監事席次是否與捐助比率相當,且列為「加強監督」對象。
徐國勇表示,財團法人設立與管理,目前僅適用《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但有些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已失去設立公益性目的,有的甚至原本屬國家捐助公產,卻淪為私產,脫離政府管控,有必要立法全盤檢討管理,針對政府捐助(含公法人、公營事業)財團法人採高度監理,民間設立財團法人,採低度管理。

  徐國勇舉例說,蔣經國基金會,原為國家捐助成立,但政府已經對其沒有影響力;中技社原本是政府100%捐助持有,現只剩下40%,民間董監事席次卻比政府還多,已脫離公益目的,有必要處理。

  草案明訂政府在本法施行前,政府及公營事業捐助或捐贈達20%以上財團法人(例如中技社),要求應「準用」部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規定,納加強監督對象。

  包括董監事解除職務、禁止關係人交易、接受定期查核、拒召開董事會解除董監或董座職務等,都需比照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規範,且政府指派董監事席次應占相當捐助比率,不能各少於一人。官員說,政府長期投資20%股權對經營、股利及理財已具重大影響力。

  另,電信協會、郵政協會、糖協(武智基金會)等財團法人,當年接收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長年來定位不明,顯然有被「私有化」嫌疑,國家公益遭戕害,這次在定義明訂,接收日產遺留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其官派董事必須比率達1/2,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國庫,財報等資料應公開上網,受高度監理。

  至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稀釋政府股權,由公轉民的型態,重新計算政府捐贈合理董監席次,進入實質監督,以防國家資產被吃掉,董監保障至少1人。

  草案也設立政府退場機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失去功能無存在必要,無法達設立時目的、效益不彰,或情事變更而無存續必要時,可命其解散(例電協和郵協);規模較小財團法人也可合併;無正當理由停止活動2年,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否則可廢止許可。若財團法人上路後登記內容與新法不符,決給予1年的補正期。

【呂雪彗╱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