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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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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更改扣抵法 明年1月15日前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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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更改扣抵法 明年1月15日前須申請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12.12

  財政部表示,採歷年制之兼營營業人如果要更改扣抵法,應於明(108)年1月15日前申報今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可按照當年度比例調整稅額。

  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若同時販賣應稅商品與免稅產品或是同時銷售加值型與非加值型商品,將被視為兼營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扣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決定,但營業人可申請變更。

  目前我國兼營營業人扣抵方式大抵分成兩種,第一為直接扣抵法,營業人帳簿須完整,扣抵的進項稅額也要明確區分為應稅、免稅或共同使用,應稅可全數扣抵、免稅不得扣抵、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則是按照比例計算,一旦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第二為比例扣抵法,可向國稅局申請判斷其單據,並按照扣抵比例計算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兩大扣抵方式抉擇關鍵,官員認為還是在兼營營業人的商品類型,如果是免稅商品比例較高,那營業人可不需花費時間留存與蒐集過多的單據、選用比例扣抵法,但如果可扣抵的項目較多,營業人就可能會視情況變更為直接扣抵法。

  官員舉例,若兼營營業人A免稅的金融商品收入占8成,販售應稅商品收入僅2成,則A內部將判斷留存大量單據後的直接扣抵額度相較比例扣抵是否更高,但通常可扣抵比例在2成以下的多採比例扣抵。

  我國最常見兼營營業人多為同時販賣保貸類金融商品與一般實體的保健產品等。官員提醒,此類兼營營業人可在每年申報11-12月營業稅前申請變更扣抵方式,但如果是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或剛變更為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未滿9個月,都須到後年1月才能申請更改。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