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連屋帶地收回 地主不稅不行

財稅新聞
[ 2018-11-06 ]

字體大小調整

連屋帶地收回 地主不稅不行

收藏

列印

連屋帶地收回 地主不稅不行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8.11.06
 

  公司租地蓋廠房,在租約期滿後「連屋帶地」還給地主,是實務上相當常見的模式。會計師提醒,依據財政部解釋令,這種租賃模式,其地上建物就必須視為租金,必須按房屋時價計算地主租賃收入,此外,也要記得申報契稅,以免漏稅挨罰。

  KPMG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表示,公司在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興建房屋,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房屋交付給地主,無論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都應認屬承租土地的對價,屬「一次交付租金」性質,應按該房屋時價計算地主實際取得年度的租賃收入。

  陳信賢也指出,如果地主出租土地、以公司為起造人自費興建房屋,並以公司取得使用執照,此為土地租賃行為,無涉房屋買賣,非屬契稅的課稅範圍。

  但是,當地主與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公司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地主為起造人,或是依約在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將房屋移轉給地主,此時,該契約就是以租賃期間的土地使用權,與公司自費興建的房屋交換,形成「互易契約」,就必須課徵契稅。

  陳信賢提醒,地主在收回租給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物時,務必要記得以房屋時價計算租金收入,併入當年度所得,也千萬不要忽略申報契稅,以免遭到稅局追稅及加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給付年度是以租賃契約屆滿日之年度為準,不過,若公司是在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付給地主管理使用,則應以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或管理使用年度為準。

  至於房屋時價認定,則是以該房屋帳面金額,也就是原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的改良、修繕費用,減除租賃期間累計折舊後的餘額,作為地主租賃收入,不過,如果公司未能提出房屋的帳載餘額,或餘額明顯較市價偏低時,就以給付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