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賣房地 仍須按時價補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10.17
國稅局官員表示,部分建商低價賣房地給合作企業,以逃避高額營業稅,稽徵單位仍可參考時價調整其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A建設公司出售76戶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房地總成本約3.6億元,房屋、土地成本各為1.6億元及2億元,出售時簽訂之買賣合約書房屋、土地價款各為0.76億元及3.2億元,經國稅局按時價調整房屋之銷售額為1.7億元,補徵營業稅400萬元。
當時A公司提出其銷售額符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符合比例,因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國稅局以營業稅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指出,營業人若申報不正常的銷售額,可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之適用,且營業稅法為一般法,在法律優位上大於行政函釋細則,因此A公司的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及上訴審都被駁回。
A公司在銷售房地總利潤近4,000萬元,其中免稅土地享有鉅額利潤1.2億元,房屋卻分攤鉅額虧損8,000萬元,官員認為,可見申報房屋售價明顯偏低。追查後國稅局也發現,A公司與買方公司有「部分默契」,可能買方公司金流不夠,因此A公司便宜賣房,不僅省下營業稅,且後續買方都與A企業長期合作,其建案也以正常市價陸續賣出。官員表示,依職權而言,稅局無法了解其背後商業合約,但仍須針對第一起房屋交易案以正常市價課稅。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