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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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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減免申請至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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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減免申請至107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自立晚報 2018.09.13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您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減免地價稅的規定,請務必把握節稅良機,在107年9月25日(原截止日9月22日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上班日第一天)前向土地所在轄區稅捐處或其所屬分處提出減免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即能從今(107)年起減免地價稅,如果在107年9月2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要等到明年(108年)才能適用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土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1)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2)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

(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稅捐處呼籲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務必在申請截止日前向土地所在轄區稅捐處或所屬分處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申辦方式除了臨櫃、郵寄外,尚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www.tax.ntpc.gov.tw>線上申辦,方便快速,請民眾多加利用。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請把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卻還沒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在107年9月25日(原截止日9月22日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上班日第一天)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如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至少4倍,請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哦!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

(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1處之限制)。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於未違反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1處之限制,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全戶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嗣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遷回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