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實發票做憑證 買賣雙方都會挨罰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8.09.0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但近期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拿虛設行號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遭查獲後買賣雙方都遭補稅處罰,還要承擔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表示,近期查獲甲公司在2015~2017年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報銷售額6,800萬餘元,隨後,甲公司竟請另家丙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明知發票不實,卻仍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以此案來看,甲、乙、丙三家公司皆有問題。甲、乙公司違章漏稅事實明確,除分別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予罰鍰;甲、丙公司則分別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稅,及幫助他人逃稅,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因此將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官員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要開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