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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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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自用住宅徵房屋稅,財政部3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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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自用住宅徵房屋稅,財政部3點說明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8.08.27

  對於民間團體建議,自用住宅的房屋稅應該免稅,全球有很多國家都不課徵房屋稅。財政部提出3項策策主張說明。一、國際上有些國家不課房屋稅,但課徵不動產稅。二、台灣自住房屋稅已採輕稅原則。三、房屋標準價格由地方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在使用情形未變更下,房屋現值因折舊逐年遞減,房屋稅亦然。

  一.我國房屋稅為地方稅,係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目前國際上美國、日本、英國、韓國、比利時、瑞士、荷蘭、法國、紐西蘭、加拿大、德國等國家對房地均課徵不動產稅,且亦為各國地方政府因應財政需要徵收之租稅。

  二.我國自住房屋已採輕稅為原則,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之1.2%(非自住之住家用為1.5%-3.6%),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現行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落實居住正義。對於房屋現值低落之房屋,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另依該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同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以照顧弱勢。

  三.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係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組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之種類等級,折舊率標準及地段率等3項標準,分別評定,並由各地方政府公告,每3年重行評定1次,且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爰房屋稅在使用情形未變更、無增改建、地段率不變等情形下,房屋現值將因折舊因素逐年遞減,房屋稅額亦隨之逐年降低。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