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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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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同時擁有多處房地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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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同時擁有多處房地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8.08.22

 
  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只要供已成年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設籍居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者,可於開徵40日前,即107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就能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如果在桃園市擁有1筆面積18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地上建物由本人設籍居住,配偶在台中市另有1筆15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地上建物供父母親設籍居住,且兩地都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自己與配偶的兩筆土地,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2筆土地地主都是同一人,雖不受一處之限制,但僅限只有300平方公尺的土地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若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騎樓、道路、寺廟、教堂使用等,並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條件者,今年請於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今年的地價稅就能按特別稅率課徵或適用減免規定。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