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左手賣右手避稅 國稅局加強查核金流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2018.08.20
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由於房地合一稅率最高達45%,相較舊制稅負明顯加重,因此出現不少避稅手法,例如「家人轉家人」、「個人賣法人」、「法人賣法人」等。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對於這類「左手賣右手」的案件,國稅局會查核有無實際交易金流,若是「虛偽交易」,就會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要求補稅及罰款。
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制上路之前,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除了課徵土地增值稅,僅對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土地交易所得不用課稅。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如果土地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交易都必須按實價計算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增稅稅基),原本營所稅稅率17%,今年起提高至20%。
反避稅條款 境外公司幾無節稅空間
根據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境內居住者房地合一稅率為15%至45%,非境內居住者高達35%(持有超過1年)及45%(持有1年以內)。至於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總機構在境內的公司適用稅率20%(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總機構在境外公司則適用稅率35%及45%,以防止外資炒房。
另外,為了防止有錢人透過海外紙上公司將「房地交易」化身「股權交易」來規避稅負,總機構在境外的公司若交易直接或間接有該境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超過50% ,且境外公司股權價值50%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即使採取股權交易模式,所得額仍適用35%及45%稅率。
會計師指出,過去舊制時代,由於境外公司投資房產獲利只須課稅20%,遠低於個人綜所稅最高45%,因此有錢人流行在海外設立紙上公司來買賣豪宅;但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境外公司稅負反而加重,最低35%、最高45%,加上財政部祭出「反避稅條款」,讓境外公司無法透過股權交易模式避稅,因此透過海外紙上公司買賣豪宅的情況已不復見。
境內公司股權移轉 具稅負遞延效果
而且,今年起營所稅稅率提高至20%、外資股利扣繳率提高至21%,境外公司買賣房地幾乎已無節稅空間。舉例而言,若境外公司以增資名義將資金匯入一家境內公司,並以此公司名義購買房地,將來出售房地時,房地獲利課稅20%,境內公司再以股利分配方式分給境外公司,股利就源扣繳21%,合計總稅負36.8%,與外資房地合一稅率35%及45%相當。
然而,若是境內公司透過股權移轉取得房地買賣,還是有一定的節稅空間。市場傳出,有些人將名下房子轉給自己的投資公司後,再把公司連同名下資產賣掉,由於是透過股權移轉方式,房地所有權並未移轉,因此賣方可以避開土增稅,而未來買方出售土地時,也可以繼續適用舊制、避開房地合一新制。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這類股權移轉交易,如果不是虛偽交易,且是個人股東,因目前個人證所稅停徵,確實可能「全身而退」;如果是法人股東,證券交易所得可能被課徵最低稅負十二%,但還是比房地稅負低。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