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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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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作繳稅擔保 可提資料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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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作繳稅擔保 可提資料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8.08.16

  納稅義務人如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對不動產價值的估價,原則上,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兩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對於估價的結果,納稅義務人如認為偏低,可提示相關資料核實認定,確保自己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國稅局在實務上,會通知相關機關,將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此時,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提供相當於欠稅額的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此外,如果有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或法院拍賣、國有財產署出售的公有房地價格等,納稅義務人也可以主動出具。提供這些資料時,如果時價資料同時有好幾種,稅務機關會允許以平均數作為時價。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