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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8-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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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沒續簽約「可隨時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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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沒續簽約「可隨時搬家」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8.07.18

不具名讀者問:

  妹妹的租屋契約已在3個月前到期,因房東時間難約,妹妹只有LINE房東問「是否簽新約」,房東回答「好」,結果雙方至今沒有簽到約。但因家中變故,妹妹須搬家並告知房東,沒想到房東不願歸還2個月押金。請問,都沒有簽新合約,且舊合約沒有提及「搬遷須提早告知」,房東可以扣2個月押金嗎?
 
律師林威伯答:

  《民法》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房客)若繼續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房東)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的話,就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另外,《民法》還規定租賃有定期限者,租賃關係在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讀者的妹妹於原本租約到期後,並未簽訂新的租賃契約,依法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依《民法》相關規定,妹妹可以隨時終止租賃契約,房東不得以事先沒通知為由扣押金。

【丁牧群/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