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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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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須防愈修愈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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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須防愈修愈亂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2018.07.03

  《公司法》修正係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並善盡社會責任,惟目前不僅修法版本眾多,其中有關「大同條款」、「SOGO條款」及「法人董事」爭議較大,若貿然通過實施,恐後遺症不小。

  其一,「大同條款」指的是《公司法》第173條之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固然,此次修法係為爭取股東平權,倘按行政院版修正版本通過,則未來市場派只要設法集結過半股權,就能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發動董事改選,不僅影響經營權穩定,亦會損及其他投資人權益。

  據悉,目前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父子持有逾10%的大同股權,若加其他大股東的持股推算,合計約持有大同超過35%,若再加上鄭文逸姪女鄭佳佳、新大同及欣同等市場派持股,估計有將近40%以上持股,較大同派可掌控的20%還高。如果《公司法》按新增條款通過,則百年老店大同在年底即將面臨殘酷的經營權爭奪戰,恐朝夕不保。

  大同只是個案,其他股權較分散的公司都可能遭遇經營權紛爭。為避免市場派與公司派隨時發動經營權角力戰,須有配套方案,如對於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以及持股期間的限制,才能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另外,持股過半的股東應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一定時間內未召集,才能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其二,太平洋SOGO百貨經營權在太設集團章民強、遠東集團徐旭東、太流董事長李恆隆三方爭奪下,官司纏訟10多年至今仍未結束。此案不僅錯綜複雜,也讓外界眼花撩亂;而最終經營權是否歸屬於遠東集團的關鍵就在《公司法》第9條。「SOGO條款」規範公司負責人,代理人若觸犯《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中央主管機關與「利害關係人」均可撤銷或廢止登記。

  然而,經濟部先前悄悄於修正條文中加上但書,「即使三審定讞,經濟部仍有權限決定是否撤銷登記」,被批評是為SOGO案量身訂做的「帝王條款」,企圖為SOGO增資案解套,受抨擊後才刪除此但書。又此修法涉及政府該不該維持公司登記的可信度,是否溯及既往,應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其三,針對《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是否刪除一事仍議論紛紛。同意刪者認為,法人董事隨時可以改派,形同空白授權、缺乏互信,不僅侵害股東對董監事的任免權,影響股東的平等,更難以釐清損害賠償責任。反對刪除者則認為,若剝奪投資機構指派法人代表的權益,投資機構無法指派法人代表,勢將影響外資與其他企業的投資意願;再者,國營事業少了法人董事影響頗大。有鑑於此,兩相權衡下,宜有配套措施。

【作者為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