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污染環境 最重可判7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8.05.3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廠商只要污染空氣、土壤、河川,就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毋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
現行「刑法」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排污大廠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多位朝野立委紛紛提出修法,刪除現行條文的「致生公共危險」等字句。法務部在委員會審查此案時也指出,過去的裁判結果有達到「致生公共危險」者,僅三十件,這項罪在實務上運用的實用性很低。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犯顯著輕微者不罰。
環保人士憂矯枉過正 沒人敢當企業環保員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環保界人士表示,這樣的修法有後遺症,未來連過失犯都用刑責處罰,恐怕沒人敢當企業的環保人員,對污染管制未必全是好,可能矯枉過正。
【記者邱燕玲、劉力仁/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