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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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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記得撤銷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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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記得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8.05.30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天表示,房屋買賣時,雙方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事後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別以為只要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而忽略已申報契稅,以致未依規定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造成欠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買屋民眾,解除買賣契約時,務必記得會同賣方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日久找不到賣方共同申辦,造成欠繳契稅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局電話查詢,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