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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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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預售屋獲利 併入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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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預售屋獲利 併入所得總額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8.05.03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的權利出售,屬預定不動產「權利」的買賣,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相關交易屬「權利」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遭補稅罰鍰。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