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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7-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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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后,如何確保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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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后,如何確保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資料來源:北京新浪網 2017.03.06

  筆者遇到這樣一個案例:借款人公司A(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擬將自己在銀行B(債權人)處的債務轉讓給其關聯公司C進行債務重組,銀行B擬同意該債務轉讓。此前,D作為保證人與銀行B簽訂了保證合同,對該筆債權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抵押人E也以其合法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該筆債權提供了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銀行B向筆者諮詢:在該債務轉讓后,如何使保證人D繼續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何使抵押人E繼續對該筆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呢?下面,本文將對上述問題給予詳解。

一、債務轉讓后,如何確保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債務轉移后,雖然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和債權人並沒有因此而發生變化(一般來講,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僅有保證人和債權人,而並無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係即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發生變化,但是有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如果僅僅是債權人書面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而保證人並未書面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借款人的債務雖然還會合法轉讓給第三人,但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會因此而免除。

  那麼,銀行(債權人)在實務操作中如何確保借款人債務轉移后,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呢?

  筆者認為,銀行(債權人)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及程序這樣辦理:

方法及程序(一):

1、首先由借款人(債務人)協調保證人出具其同意債務轉讓,並同意在債務轉讓後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意見。如果保證人不同意債務轉讓的,銀行(債權人)則 可以視實際情況需要,決定是否讓借款人(債務人)另行提供保證人或者另行提供 擔保物,其不能提供新的擔保的,銀行(債權人)可以不同意借款人(債務人)轉 讓債務;

2、在取得保證人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意見后,銀行(債權人)再給借款人(債務人)出具許可其轉讓債務給第三人的書面意見。

方法及程序(二):

  在借款人(債務人)、新債務人(債務受讓人)、保證人、銀行(債權人)均同意債務轉讓的情況下,各方當事人可以簽訂一個四方協議,明確約定各方均同意債務轉讓(受讓)的意見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即可。這個方法及程序對各方來說無疑是最簡單、最便捷的。

二、債務轉讓后,如何確保抵押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於在債務轉讓后保證責任「一刀切」的規定不同的是,上述司法解釋對於債務轉讓后抵押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按照以下兩種情況進行了區分:

(一)債務人(借款人)與抵押人為同一人的,即債務人(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擁有  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擔保的,在債務轉移后,抵押人繼續以其抵押物承擔擔保責
   任。

(二)債務人(借款人)與抵押人並非同一人的,即由第三人提

  供抵押擔保的,如果債務轉讓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的抵押擔保責任免除。此種情形仍然以抵押人書面同意債務轉讓為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先決條件。

  而針對上述第(二)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也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規定一脈相承,只不過其適用範圍更大,不僅適用於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情形,也同樣適用於第三人提供質押擔保的情形。

  那麼,在借款人(債務人)與抵押人並非同一人時,銀行(債權人)在實務操作中如何確保借款人債務轉移后,抵押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呢?

  筆者認為,銀行(債權人)完全可以參照本文前面所述的確保保證人繼續提供保證擔保的方法及程序來辦理。


【作者:吳春玉 吉林九台農村商業銀行 高級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