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申報 有7個地雷別踩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8.04.26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申報所得稅,即是房地合一稅,國稅局也列出民眾常見未申報所得稅的七大錯誤案例,例如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誤認交換無須申報、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等。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即房地合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熟悉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而常見未申報有七大類型,包括:
第一,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但其實只要個人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可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都屬房地合一制度課稅範圍。
第二,納稅義務人誤認交換無須申報:國稅局指出,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交易應辦理申報。
第三,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但個人在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第四,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強調,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納稅義務人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第五,房地合一制度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後一併出售,民眾誤認不屬於新制課徵範圍:但只要出售2014年及2015年取得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持分,仍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第六,二親等「買賣」案件,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
第七,2016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
此外,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若納稅義務人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