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8大錯誤 漏報虛列恐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卡優新聞網 2018.04.12
5月的報稅季又要到來,儘管國稅局已推出稅額試算服務,民眾可直接知道應納稅額,但仍有部分須要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可能會因漏報所得或虛列扣免額遭補稅處罰。國稅局整理出8大錯誤樣態,提醒納稅人注意。
免稅額:
1.
虛列配偶免稅額:依稅法規定,配偶須共同申報所得稅,若以其中一人擔任納稅義務人,則可列報配偶免稅額。不過民法採登記制,婚姻關係的存續,是以「登記年度」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若在課稅年度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該年度不可與配偶合併申報。
例如去(106)年底辦婚宴,但今(107)年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由於登記日為民國107年,因此夫妻今年仍是分開申報,明(108)年申報今年度的所得稅時,即可選擇合併或是分開申報;等到後(109)年申報明年度所得時,則必須合併申報。
2.
其他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該名親屬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但仍在學,或屬於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同居一家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必須證明該名親屬的父母(順位在前的扶養義務人)也沒有所得、財產資力,才能列報該名親屬的免稅額。
扣除額:
3.
醫藥費與生育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去年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且是在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支付的費用,才能列報扣除;至於醫美、整形或是坐月子中心的支出費用,都不能列報扣除。
4.
捐贈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去年安太歲、點光明燈、寫牌位的費用,都有對價關係,而非捐贈性質,因此不可在報稅時列舉扣除。
5.
保險費扣除額: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人身保險費,且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才能列報扣除,每人(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萬4,000元為限,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則可另計。
6.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不動產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因購屋目的而借款。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至少有一人去年必須在該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且以一屋為限。
7.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適用:納稅義務人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但若民眾未於期限內報稅,或忘記採列舉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產交易所得:
8.
未依實際交易核實申報:此種錯誤常見於民眾去年有房屋買賣的情況。若民眾去年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主動蒐集相關買賣契約,以及任何可證明成本費用的單據,依法核實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記者 張家嘯報導】